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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疫情当前,“非接触式”办税不仅是保护广大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有效方式,更是最大限度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的必然举措。非常时期,为帮助您尽可能通过网络便捷、顺畅地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确保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报功能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升级,并从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启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请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依法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有关事项说明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3.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4.甘肃省内跨市州、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规定及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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