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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管理,我局起草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04605571 qq.com。

  二、通过电话方式请拨打:0931-8239389,8835127。

  附件:

  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二、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区、市)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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