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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给虚开下了定义。解释的第一条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醒之虚开发票带来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教你如何辨别虚开发票

一、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哦!

①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②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③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④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⑤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⑥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⑦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⑧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二、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①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②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③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④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⑴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⑵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请注意: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①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②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③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④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⑤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发票查询途径:

①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

②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

③通过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发票;

④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以上方法不能有效确定虚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持发票原件直接到管辖本企业的税务部门求助,确认发票真伪。

业务真实

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知道对方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一起来看看怎么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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