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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小型微利100万以下不是2.5%,是5%

一、政策要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原文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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